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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Hank上次寫了一篇有關內車道為超車道的文章批評高公局的規則條文有如畫蛇添足, 自打嘴巴之後, 今早看了報紙卻看到高公局針對"烏龍條款"有了新的詮釋...

新的說法如下:

 

1. 內車道規範為超車道後, 除超車使用外, 不得佔用行駛, 且使用時必須以最高速限通過

2. 超車完再切回一般車道, 不得持續佔用, 目的就是要讓趕時間或特殊狀況的用路人使用

 

很好很好, 總算觀念有進步了, 但這個詮釋等於是廢除了原本"烏龍條款"裡面後半段的"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條文, 倒底這是高公局真正的政策轉變, 還是官員一時的良心發現所做的口頭彌補? 我們只有看後續國道警察如何"開罰"以及後續條文是否修正來做為觀察了...!

 

高公局最新"說法", 摘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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